「求求你,可不可以不要註明『養父母』?」台中一對經商有成的陳姓夫妻,去年底想送養子出國求學,在準備相關文件時才發現申請的戶籍資料註記著養父母,甚至有親生父母名字。兩人大吃一驚,擔心隱瞞十多年的「不能說的祕密」曝光,苦苦哀求甚至到處找管道,但礙於現行規定,相關人員同情卻愛莫能助。

台中還有對養父母要替將出國的國小兒子申請出生證明等資料,事前至戶所與戶政人員沙盤推演,在帶兒子到戶所辦理時,戶所人員技巧性將資料交由養父母填寫、取件,孩子沒細看文件內容才勉強過關。

為此,台中的戶政所經常面對養父母的「為難」,有人因此露餡也跑來大罵,曾請示內政部解決之道,但至今仍未解決。依「戶籍法」規定,收養應為收養登記;民法也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,戶籍登記資料應依規定如實登載。

夫妻自從拿到出生證明,每天小心翼翼藏好,就怕兒子看見,陳媽媽也決定一路陪伴到國外辦入學手續。兩人更氣憤這規定原本該「便民」,卻反變成「擾民」。

這種困擾並非單一事件,而是很多養父母心中的痛!另名被收養在富有人家的男子,前年帶女友要到國外工作,自己到戶政所申請證件,養父母得知十分著急,趕到戶所要求戶籍謄本上不要列印養子或養父母中的「養」字。

陳姓夫妻只生女兒,沒有兒子。十五年前收養一名男孩,視如己出,也希望他融入家庭,從未告知身世,男孩與姊姊們都以為他是父母親生。

陳媽媽幫兒子張羅出國相關證件才知需申請兒子的出生證明,證明必須註明兒子親生父母名字,她不解這麼多年都當親生兒子在養,早已忘記收養的事,為什麼政府文件硬要註記,破壞原本圓滿家庭除油煙機?正值青春期的孩子萬一知道真相無法接受,「人生走偏了怎麼辦」?

內政部曾針對此發出公文解釋,戶口名簿是家戶持有,使用機率高,為免影響養子女人格發展並顧慮家庭感受,戶口名簿上的稱謂欄,養子女稱謂欄免填「養」;另申請戶籍謄本時若要求不註記,被收養人稱謂欄也可比照戶口名簿免填「養」字。只是美意「做半套」,戶政人員說,因下方關係欄養父母的「養」字仍在,一樣造成身世曝光困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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